自由派主张学西方宪政,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
既然中国已经市场化、多元化以及国际化,那么新的权力结构和权威体系当然要以此为参照,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议论纷纭的场合,需要权威的声音来凝聚共识。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种极其强大的整合力量,在把个体从血缘和地缘的共同体以及关系网络中解放出来之后又再次组织起来,重塑了一元化权力结构,并在一定期间内把能够有效凝结个体、动员民众的革命意识形态以及超凡领袖作为新的权威,或者制度性权威的替代品。新一届中央领导人势必像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大刀阔斧清理国营企业三角债、连环债那样,集中精力解决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例如选民有兴趣并且有能力立即参与的乡镇人大以及县级人大应该立即全面实行预算议会的做法,然后再渐次扩大到省、市、自治区乃至全国。基于这样的认识和预测,有必要尽早开始准备省市人大代表的直选,并在适当时机实施,从而一举在全国层面实现财税民主政治。这样多层多样、变动复杂的局面很难继续采取一元化的绝对权力来控制,因而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扩大个体自发结合和自治的空间、防止权力的滥用。
例如,被称为中国平等权诉讼第一案的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限制身高行政诉讼已经得到受理,并在2002年4月25日开庭审理。实际上,官员渎职的蔓延与权力和财源过分集中于中央政府的格局也有着非常强的因果关系,在地方的政府自治和居民自治加强之后,跑部钱进的利益驱动政治的余地就会大幅度缩减,群众监督的机制就会有效运作,结构性腐败就有可能得到有效遏制。来源: 《财经》杂志 进入 季卫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三审制 法治 。
在法国,审计署本来是直属国王的。权威也不妨被理解为建立在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必要性的基础之上的服从的制度化。这样的状况势必导致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议决权越来越重要,从而形成一个自下而上改变中国政治生态的机会结构。行政问责的意图不仅仅是限制行政权力,还要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效率,使得公务员的人数、能力、经费、设施、权限、责任都能充分动员起来用于政策目标的实现。
在行政权过强、司法权过弱的现阶段中国,能够有力撬动政治体制改革并迅速推进的杠杆是立法权,更准确地说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开展的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重构,并围绕预算审议、问责审计以及司法审查等法治化举措促进地方政府之间的改革竞争。为了维护宪法委员会的权威,也应该明文规定:全国人大要否决合宪性审查的结论必须取得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赞成,即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加重多数表决的条件相同。
下面具体说明预算审议、问责审计、司法审查这三大改革的内容。与此相应,重新梳理事权和财权关系的行政改革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通过复式簿记和财务报表的法制化的方式来推进。不言而喻,涉及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改革是触动体制根本的,影响制度设计的变数非常多、非常复杂,采取自下而上推动的方式和步骤,就可以增加试错、创新的空间以及各种政策选项,降低失误的风险,还有利于群众参与。在房地产政策调整导致持续了二十年左右的土地财政发生巨变之后,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正在迫近。
此外还有按照民事审判程序进行的集团诉讼,也蕴藏着按照人权命题改变或创造法律规范以及政策的潜能。由此可见,通过改革释放红利的命题,应该也完全可能通过地方法治竞争来落实和验证。要对违宪法规和违法行政举措进行审查,司法权、至少是其中一部分(例如最高法院或者宪法法院)的威信必须达到极高的程度。实际上,在宪法司法化的呼声影响下,已经出现了一些真正意义上的人权诉讼,甚至有向宪法诉讼发展的趋势。
法治之所以具有权威性,是因为通过一视同仁的规则适用限制政府权力以及强势群体,确保任何个人的权益都不受侵犯。如果通过法治重新塑造的权力结构和权威体系能够有效地替代帝制时代形成的传统以及辛亥革命以后层出不穷的变局和混沌,构成一种普遍认同的秩序和制度模式,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相信中国正在通过法治走向民主,并随着世界经济重心的转移和社会结构的转型而进入一个全新的轴心文明时代。
为了兼顾多元和整合这两个方面,需要进行顶层设计,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解决中国现代政治中始终存在的所谓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问题。把这样的政治议题放到结构性历史演变的宏观背景中考察,可以发现法治正是未来中国开启另一个轴心文明时代的关键。
所谓预算,就是资源分配方案,也是政策的货币表现形态。从权威而不是权力的角度来把握法治,我们就能够预防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中存在的严刑峻罚的偏向,确保构建现代法治秩序的作业不掉进旧体制的窠臼。由此可见,作为中国梦的制度载体,除了法治与民主,我们别无选择。除此之外,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受教育基本权利的法源性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25号)也提供了另一条操作性杠杆,使得法院可以把宪法条文作为审判规范而援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受理人权诉讼,进而在审理具体案件(特别是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适用行为以及权力者的活动进行合宪性审查。正是法治可以使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不必担心其他人任意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无需就生产和营销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解决逐一与政府官员进行谈判,因而可以全神贯注于各自的事业和绩效。在地方自治的框架里,形成人民代表和行政首长都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并对居民负责、但把立法权与执行权严格区别开来的格局。
为此,应该让最高法院享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和对违宪行为的最终审查权。但从成文法体系的客观条件来看,这种司法审查应该采取集中化的制度设计,也就是建立宪法法院。
另外还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树立一个真正能得到人民内心认同、自愿遵循的权威体系,防止出现各行其是、无法合成公共选择的乱象。假如预算的审议结果真能直接牵涉不同集团的切身利益,那么对于利益代表的重视程度就会迅速提高,能够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强化和改革。
在竞选者势均力敌时,需要权威的决定来化解对投票结果的质疑、回避国家分裂的危机。在最高人民法院之外另设宪法法院的主要长处是可以有效减轻来自国家权力一元化的现行体制的巨大压力。
扩大审计署的职责和权限,使国务院的内部监察机制与人大的预算、决算审议通过等外部系统以及问责机制联动起来,把问责审计作为杠杆推动比较彻底的行政改革,达到重组事权与财权之间关系、精简机构和编制等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共十八大报告有一个新提法,强调在处理改革、发展以及稳定之间关系方面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权力结构的多元化,会诱发整合困境,因而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绝不是仅仅放开规制那么简单。第二,在法律共同体已经形成和巩固的基础上,回过头来改造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把普遍性价值与互相制衡的权力关系进行合乎宪政理念的重新组合,更准确地说是精心选择不同的宪法设计。
地方法治竞争红利政府从市场撤退、削减审批事项后所留下的权力空白,需要司法和律师来填补。并且强调即便在第一步的阶段,也不能仅仅由宪法委员会对与宪法有抵触的法律进行解释性修改,或者提请全国人大以成文的方式明确修改基本法律,而应该采取这样的做法:先由宪法委员会做出相关法律条款是否违宪的审查结论。
托克维尔早就注意到乡镇自治、地方自治对公民社会发育的重要性,并把这样的社区规模的自由作为健全的民主政治的前提。预算议会化所谓预算议会的制度设计,是要切实贯彻和加强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议职能,进而有步骤地把各级人大转化成主要对税收、拨款、各种津贴以及财政再分配的预算进行实质性审议的公开论坛。
当前的突破口可以在各个地方层面选定三处,即伸冤审要案、清理地方债以及加强人民代表议决权。为了提供适当的诱因,可以把新一轮税制改革(税源重新分配)和分权化与地方政府的法治进度挂钩,允许已经具备制度条件的地方享有一定程度自主征税权及其他种类的政府自治权和居民自治权。
把改革红利作为诱因,促进地方法治竞争,并根据制度条件的成熟度来承认地方分权和居民自治。为此需要特别留意合理的评价标准和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以避免预算制约的松弛。无论多么大胆的司法改革,都是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进行,总是有利于法律秩序的统一和稳定,所以制度失败的风险性是比较小的,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进行应该没有什么障碍。当然,在法治民主的模式、各种具体制度的设计、功能等价物、不同组合方式、操作手段以及推进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上还存在甄别取舍的余地,还需要公共选择的决断。
无论结局如何,宪法委员会都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判断,在这里与现有体制是相衔接的。另一方面又反过来通过法治政府的各种举措改变了当地的条件和需求,形成了在国内的制度竞争优势,使得不同地方之间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的差异性更进一步显露出来。
如果没有与自律兼容的权威,民主制就不可能稳定、不可能持续,在有些场合甚至还无法做出重大的政治决定。因此,预算议会与问责审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需要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一并提出。
在普通的法院系统内,审判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审理具体案件,服从立法权是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因而他们对违宪法规进行司法审查的动机很容易被压抑,对宪法问题也缺乏足够的专业兴趣和判断能力。因此,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议功能以及对政府的问责审计功能,应该从基层开始逐级倒逼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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